致中國版記者—有關金山集團超霸電池廠工人鎘中毒事件

尊敬的各位領導及媒體:

您們好!

我們感謝公司能夠關注我們的身體健康,安排我們住院治療。但是對於公司在媒體上的種種說法,我們感到驚訝及憤怒。在此,我們特將真正的情況反映給公司及廣大媒體。

公司在媒體上說,「公司的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完全按照國際認可的ISO14000認證標准」,“每年審核,廠房無論在安全、環境排污方面均符合要求;而且工人在入職時均要求接受適當培訓和防鎘知識”。

實際情況完全不是這樣!

我們入廠後,公司根本沒有給我們進行任何關於安全教育的培訓,根本沒有給我們提供任何有效的防護措施及設備。

我們許多工人都是入廠5、6年的老工人,過去一直只用一種薄薄的紙口罩,直到去年非典爆發,才改發外科大夫用的藍色口罩,直到今年3月,我們這麼多工人鎘中毒的事情爆發出來後,才開始使用3M公司生產的型號為9002A的口罩。鎘中毒不是一天幾個月的事情,僅僅最近幾個月用防塵口罩,就能夠防止我們不會鎘中毒嗎?

還有,工廠一至三樓的車間全是封閉的,根本沒有什麼通風設施。廠裡的排污設備也是有的時候開,有的時候不開。廠裡的廢水經常不加處理直接排出。我們許多員工都是租住附近的民房,並飲用地下水,說不定早已受到影響;更別提當地的居民。

公司說“不排除涉及工人衛生習慣”,但是公司統一把我們的開水杯放在車間內,廠規又規定員工不能竄崗,我們就只能在車間喝水。何況廠裡也沒有給我們安排更衣室,我們只能穿著工作服上下班,怎麼可能不把有害粉塵帶回食堂與宿舍。這怎麼是我們自己的衛生習慣問題呢?更何況工廠之前並沒有告訴我們所用材料是否有毒!

公司還在媒體上說,“公司主動安排員工分批到政府認可醫院接受體檢,所有檢驗費及醫療費均由公司支付,工人留院期間亦照常支薪。”公司安排我們來住院、體檢、治療,我們很高興,可是這是我們中毒員工四處向有關部門反映了三個月,全廠員工五、六百人三天不上班才得到的!我們有的同事在去年12月就已經檢查出鎘超標了,3月份才有幾個最嚴重的工人得到治療,4月份才開始做職業病診斷,而且直到現在也沒有做下來。我們今年3月份要求全體員工身體檢查的時候,就已經有大批員工檢查出鎘超標,可是直到6月十幾號,廠裡才把我們一部分尿鎘、血鎘都超標的員工送來檢查、治療。廠裡一拖就拖了三個月。住院住了才8天,就要求我們出院。這難道是有效、及時的治療嗎?

而且公司根本沒有按照法定的標准給我們住院期間待遇。我們是為工廠工作這麼久,才導致我們鎘中毒的,可是住院期間,公司根本沒有照常支薪,在我們強烈要求下,每月才發我們四百來塊的基本工資。以一位3月4日入院的員工魏芳為例,她上年度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是1327.16元,而今年 5月份才發439元。有2004年5月份的工資條為證。本來中毒已經對我們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一下子收入又少這麼多,怎麼去養家呢?

公司口口聲聲說我們是鎘超標而非中毒,可是根據鎘中毒的國家標准,尿鎘肌酐5µmol/mol已經是慢性中毒的下限,可是我們基本上每個人都達到了10以上。而且做職業病的檢查,必須做β-2微球蛋白肌酐或尿視黃醇結合蛋白的檢查,為什麼公司一直沒有給我們這個檢查?為什麼沒有這個關鍵的檢查結果就得出結論說我們不是中毒而是鎘超標呢?我們查找了大量資料才明白,公司根本沒有給我們及時有效的治療與診斷!

我們都是工作五六年的老工人,希望廠裡給我們應有的待遇。

一、 公司應送所有已經檢查出超標的工人都來接受治療與診斷,並且盡快為已經住院的工人作出職業病診斷證明。對於診斷出鎘中毒的工人,應該治療到痊愈為止。

二、 住院期間工資
根據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工傷醫療開始,至作出勞動能力鑒定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被保險人原工資標准繼續發放,不得減發。原工資標准是指受工傷或職業病員工在受傷或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規定中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認為該住院或進一步檢查的,不管其檢查結果是否為職業病,都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我們要求廠裡按照我們住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准為我們發放住院期間工資。之前已經每個月發放400余元的幾位員工要補發。

三、伙食費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工傷員工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費標准的70%發放。我們從社保局了解到惠州市因公出差伙食補助費標准是每人每天30元,按此計算,我們應該每人每天21元的伙食補助費。現在廠裡已經支付15元,我們每人每天還應補給6元。

四、精神損失賠償
中毒的工人大都是二、三十歲的青壯年,因為鎘中毒的關系大家都非常恐懼,特別是還未結婚、生育的年輕女工。有些男工、女工在其他工廠裡有對像的,對像大都跟他們說分手,怕以後的婚姻受到影響。這些事情傳回家鄉去,我們怎麼辦?已經結婚的員工也擔心自己的下一代會受到不好影響。我們受到極大的精神傷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我們有權得到我們的精神賠償。

我們強烈要求公司盡快為我們作職業病診斷證明,為我們治療到確實痊愈,並且享受我們應得的待遇。如果公司在三天內不能給我們及時、負責的答復,我們將繼續向各位媒體同志及客戶公司反映情況,直到事情解決為止。

此致

敬禮!

超霸廠全體中毒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