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工人的呼籲書

致金山集團:

我們是貴集團屬下惠州超霸電池有限公司的離職工人。2004年因鎘超標事件與公司解除了合約。當時被診斷為:鎘觀察對像,一年後復查。

在2005年12月我們在惠州經過一年後復查,因達到中毒標准,被廠方送往廣東省職防院治療。

住院期間,我們曾多次向超霸廠鎘事件負責人張麗要求發放我們在院時的工資,但是她一口回絕。3月6日我們向廠方正式致函要求給我們發放工資。3月 7日張麗跟人事部經理藍劍來到醫院時,對於我們再次提出的要求,她不但不考慮,反而出言侮辱我們。說什麼“工資廠裡想給就給,想不給一分錢就不給你們……。”“憑你們這樣就想拿到工資,那是不可能的……。”

在住院期間,我們一直沒有錢用。曾經向醫院請假回家借錢用,但院方說,你們要請假必須征得廠方的同意。廠方既沒有同意我們請假也沒發工資給我們。說句不好聽的話,我們是被軟禁了。

我們雖然已離職,但是我們因鎘傷害的身體卻一直得不到保障。自從同廠方解除合約後,我們面臨著生活困難、心裡壓力重;經常有頭痛頭暈、腰背酸痛、肌肉酸痛、手腳麻痹等諸多的身體健康上的問題;而且因為鎘超標的緣故,我們一直找不到較好一點的工作。

我們離廠以後由於生活困難,也沒有錢來買含鋅含鈣的物質來加強營養。而且你們一直拒絕給我們營養補貼,幫助我們把鎘毒驅逐出去。鎘在體內會加劇身體的損害,這不但有相關醫學證明,而且我們的今天就是一個最好的佐證!你們口口聲聲對社會說,一定會負責到底。那麼希望你們拿出負責的誠意,給我們解決當前的問題。

根據大陸法律:《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

第七條:如職業病防治機構(診斷組)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後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我們現在向集團提出下列要求,希望你們督促廠方盡快給我們解決。

一、                   盡快支付我們住院期間的工資。其標准以現在職防院住院的中毒工人(月平均工資+住院伙食補貼差額+營養津貼+其它待遇)給付。
二、                   要求公司給我們治療,直到身體恢復正常為止。
 

此致

 惠州超霸電池廠一年後復查住院工人:XXX、XXX

2006年3月15日